第二节 抗震构造要求


第6.2.1条 设计烈度为7度和8度的砌块建筑,除满足一般构造要求外,尚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第6.2.2条 设计烈度为7度和8度的砌块建筑的高度不宜超过表6.2.2的规定。

第6.2.3条 设计烈度为7度或8度的密实砌块建筑,加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后,其高度限值可按表6.2.2增加3米。构造柱间距不大于8米。施工时必须先砌墙后浇柱。柱的截面不应小于24×18厘米,主筋不小于4直径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厘米。墙与柱之间应沿墙高度在每皮水平灰缝中设2直径6钢筋联结,钢筋伸入墙内不少于1米。构造柱应与圈梁联结。

第6.2.4条 砌块建筑局部尺寸宜遵守表6.2.4的规定。

第6.2.5条 圈梁的设置,除必须满足一般构造要求外,尚应闭合,并宜在楼板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楼板设置。多层砌块建筑每层均应设置圈梁:外墙及内纵墙应全部设置;设计烈度为7度时,内横墙圈梁间距不大于7米,8度时,不大于4米。圈梁高度不小于20厘米。设计烈度为7度、8度时,其配筋分别不少于4直径8、4直径10,箍筋间距不大于20厘米。设计烈度为7度时,屋顶圈梁应现浇,8度时,每层圈梁均应现浇。

单层空旷砌块建筑在檐口高度处应设闭合现浇圈梁一道。檐口高度大于4米时,应增设圈梁一道。圈梁配筋不小于4直径12,箍筋间距不大于20厘米。 圈梁内钢筋绑扎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

注:墙厚小于24厘米时,应在屋盖及每层楼盖处沿所有内外墙设置圈梁。

第6.2.6条 抗震横墙除进行强度验算外,其最大间距尚应遵守表6.2.6的规定。

第6.2.7条 砌块砌体抗震构造配筋应按表6.2.7规定采用。

第6.2.8条 预制板在墙上的搁置长度应满足第5.2.11条要求。如不能满足时,应在与墙或梁垂直的板缝内配置不小于1直径6钢筋,钢筋两端伸入板缝内的长度均为1/4板跨。山墙处应用1直径6“U”形锚固筋,伸入板缝内长度为1/4板跨。 当板跨大于4米并与外墙平行时,楼盖和屋盖预制板紧靠外墙的侧边宜与墙或圈梁拉结。 砌块建筑端部为大房间的楼板,及设计烈度为8度的砌块建筑的屋盖,应加强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相互间以及板与梁、墙与圈梁的拉结。

第6.2.9条 楼梯间不宜设在房屋端部的第一开间。 设计烈度为8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厘米,且应与圈梁联结。 不应采用悬挑式楼梯踏步及有竖肋插入墙体的预制楼梯踏步。

第6.2.10条 当设计烈度为8度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用防震缝将砌块建筑分成若干体形简单、结构刚度均匀的独立单元。

一、砌块建筑立面高差在6米以上;

二、砌块建筑有错层,其楼板高差较大;

三、各部分结构刚度截然不同。

防震缝应沿砌块建筑的全高设置,其两侧应布置墙。基础可不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根据砌块建筑高度和设计烈度的不同,一般可参照表5.2.13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