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大孔轻骨料混凝土

A.1一般规定

A.1.1 大孔径骨料混凝土按其抗压强度标准值,可划分为
LC2.5、LC3.5、LC5.0、LC7.5和LC10.0五个强度等级。按其干表观密度,可按本规程第4.1.3条划分密度等级。

A.2轻粗骨料技术要求

A.2.1 轻粗骨料级配宜采用5~10mm或10~16mm单一粒级。

A.2.2 轻粗骨料的密度等级和强度应根据工程需要选用。

A.2.3 轻粗骨料其他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
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的有关规定。

A.3配合比计算与试配


A.3.1 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按照本规程第5.1.2条计算。

A.3.2 根据轻粗骨料的堆积密度,宜按下式(A.3.2)计算每立
方米混凝土的轻粗骨料用量:

m a =V a ×ρ 1a (A.3.2)

按体积计量时,每立方米混凝土的轻粗骨料用量取一立方米松散体积(V
a)。

A.3.3 根据混凝土要求的强度等级和轻粗骨料品种,水泥用量可在150~250kg/m3范围内选用,并可掺入适量外加剂和掺和料。

A.3.4 混凝土拌和物的用水量宜以水泥浆能均匀附在骨料表面并呈油状光泽而不流淌为度。可在净水灰比0.30~0.42的范围内选用一个试配水灰比,并可按下式计算拌和物的净用水量(kg/m3):

m wn =m c ×W/C(A.3.4/1)

式中W/C———试配水灰比。

当采用干燥骨料时,应根据净用水量加上轻粗骨料1h吸水量,按下式计算总用水量:

m wt =m wn +m wa (A.3.4/2)

A.3.5 振动加压成型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宜采用干硬性大孔混凝土拌和物,其用水量宜以模底不淌浆和坯体不变形为准,可按本规程表5.2.3选用。

A.3.6 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试验与调整应按本规程5.3.6条进行。

A.3.7 混凝土试件的成型方法,应与实际施工采用的成型工艺相同。

A.4施工工艺

A.4.1 拌和物各组分材料应按质量计量。轻粗骨料也可采用体积计量。

A.4.2 拌和物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

A.4.3 当采用预湿饱和面干骨料时,粗骨料、水泥和净用水量可一次投入搅拌机内,拌和至水泥浆均匀包裹在骨料表面且呈油状光泽时为准,拌和时间宜为1.5~2.0min。采用干骨料时,先将骨料和40%~60%总用水量投入搅拌机内,拌和1min后,再加入剩余水量和水泥拌和1.5~2.0min。拌制少砂大孔轻骨料混凝土时,砂或轻砂和粉煤灰等宜与水泥一起加入搅拌机内。

A.4.4 现场浇筑时,混凝土拌和物直接浇筑入模,依靠自重落料压实。可用捣棒轻轻插捣靠近模壁处的拌和物,不得振捣。

A.4.5 浇筑高度较高时,应水平分层和多点浇筑。每层高度不宜大于300mm,浇筑捣实后,表面用铁铲拍平。

A.4.6 大孔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采用振动加压成型。

A.4.7 养护应按本规程第6.5节规定的要求进行。

A.5质量检验与验收

A.5.1 大孔轻骨料混凝土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按本规程第6.6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