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压缩空气系统

第4.4.1条 水电站厂房内,根据需要可分别设置高压和低压空气压缩系统。

第4.4.2条 供油压装置压力油罐的高压空气压缩系统的压力,应为20~30公斤/厘米2;其空气压缩机宜设置两台,互为备用,并可设置一个储气罐。

空气压缩机的容量,可按其全部压缩机同时工作,在1~2小时内将一个压力油罐的标准空气容积充到额定压力的要求确定。

第4.4.3条 供机组制动、蝴蝶阀和水轮机主轴围带密封、检修维护用的空气压缩系统其压力应为7~8公斤/厘米2。当低压空气压缩系统不能满足蝴蝶阀围带充气要求时,可用高压空气压缩系统减压供给。

根据水电站的机组容量及台数,低压空气压缩机可设置1~2台,并可设置储气罐。空气压缩机的容量,可按正常停机制动供气和检修供气之和确定。

第4.4.4条 当机组需采用充气压水方式作调相机运行时,低压空气压缩系统应设置两台空气压缩机。其容量应按调相充气压水的用气量确定,但调相供气管路和储气罐,应与机组制动用气分开。

调相用储气罐容积,应根据一台机组调相时,初次压低转轮室水位所需用的空气量确定。

第4.4.5条 高、低压空气压缩系统的管路,均应装设油水分离器。所有储气罐均应装设安全阀和排水阀。自动补气的储气罐应设置监视压力的压力信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