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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核准

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一)申报人

  企业或自然人。

(二)办理须知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必须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的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1 、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大楼 11 楼)办理申请手续;

  2 、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综合管理科人员到窗口收验申报材料;

  3 、经市建设局审查、考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先发给资质证书正本,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建设局窗口领取资质证书副本)。

  (四)提交资料

  1 、申报人提交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报告(属区企业的,申报人还应出具区建设局的初审意见);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3 、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 、公司章程;

  5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验资报告( 100 万元以上);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 、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用地)和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属旧城改建项目的则报送旧城区改造项目计划;

  8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人员 5 人以上,其中:结构或建筑中级职称 2 人以上,其余为工程、经济、财务、统计初级职称)。

  以上 3 至 8 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

(五)办理性质

  核准。

(六)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48 号, 1998 年 7 月 20 日 施行 ) ;

  2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1997 年 9 月 22 日 修订);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77 号, 2000 年 3 月 29 日 施行 ) 。

(八)特别提示

  1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核准,发给《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并可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2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内向市建设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4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的条件。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一)申报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办理须知

  1 、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的有关规定;

  2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一年或二年;

  3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年以上;

  4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5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办理程序

  1 、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楼 11 楼)办理申请手续;

  2 、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综合管理科人员到窗口收验申报材料;

  3 、经市建设局审查、考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证书。

(四)提交资料

  1 、申请人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的申请报告(属区企业的,还应出具区建设局的初审意见);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 、工商营业执照;

  5 、公司章程;

  6 、企业近一年来资产负债表和近期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验资报告( 100 万元以上);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人员 5 人以上,其中:结构或建筑中级职称 2 人以上,其余为工程、经济、财务、统计初级职称)。

  9 、待开发商品房用地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属旧城改建项目的则报送旧城区改造项目计划);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或二年)来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 1 )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

  ( 2 )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出具国土、计划、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出具经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验收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 3 )一年(或二年)来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表;

  11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样本和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 4 至 11 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

(五)办理性质

  核准。

(六)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48 号, 1998 年 7 月 20 日 施行 ) ;

  2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1997 年 9 月 22 日 修订);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77 号, 2000 年 3 月 29 日 施行 ) 。

(八)特别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一)申报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办理须知

  1 、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的有关规定;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 年以上;

  3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 、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5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办理程序

  1 、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楼 11 楼)办理申请手续;

  2 、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综合管理科人员到窗口收验申报材料;

  3 、经市建设局审查、考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证书。

(四)提交资料

  1 、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的申请报告(属区企业的,还应出具区建设局的初审意见);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 、工商营业执照;

  5 、公司章程;

  6 、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近期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验资报告( 800 万元以上);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10 以上,其中:结构或建筑中级职称 4 人以上,会计师 1 人,其余为工程、经济、财务初级职称)。

  9 、待开发商品房用地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属旧城改建项目的要报送旧城区改造项目计划);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近 3 年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 1 )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

  ( 2 )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出具国土、计划、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出具经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验收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 3 )近三年来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表;

  11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样本和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 4 至 11 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

(五)办理性质

  核准。

(六)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48 号, 1998 年 7 月 20 日 施行 ) ;

  2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1997 年 9 月 22 日 修订);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77 号, 2000 年 3 月 29 日 施行 ) 。

(八)特别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申报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项目公司资质核准

(一)申报人

  外资企业或外商。

(二)办理须知

  申报人已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的规定,可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手续;

(三)办理程序

  1 、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楼 11 楼)办理申请手续;

  2 、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综合管理科人员到窗口收验申报材料;

  3 、经市建设局审查、考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先发给资质证书正本,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再到市建设局窗口领取资质证书副本)。

四)提交资料

  1 、申办外商房地产项目公司资质的申请报告(属区企业的,申报人还应出具区建设局的初审意见);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3 、市外经贸局同意成立公司的文件;

  4 、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外经贸局批准的新公司章程。属中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还应报送内资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外经贸局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和新公司章程;

  5 、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用地)和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属旧城改建项目的则报送旧城区改造项目计划;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验资报告(项目总投资额 35% 以上);

  8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 5 人以上,其中:结构或建筑中级职称 2 人以上,其余为工程、经济、财务、统计初级职称)。

  以上 3 至 8 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

(五)办理性质

  核准。

(六)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七)办理依据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48 号, 1998 年 7 月 20 日 施行 ) ;

  2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1997 年 9 月 22 日 修订);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77 号, 2000 年 3 月 29 日 施行 ) ;

  4 、《广东省建委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2 年 10 月 7 日 施行);

  5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4]161 号)。

(八)特别提示

  1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企业凭《暂定资质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2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 年,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内,应向市建设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转为正式外商项目公司资质;

  3 、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完成后,须向市建设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原资质证书。如需再经营其它开发项目,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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