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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八年度申报建筑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建职评[200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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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和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为做好今年我市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申报渠道

  受理申报高级资格材料时间为 8 月 18 日 至 9 月 3 日 ;

  受理申报中级资格材料时间为 9 月 10 日 至 9 月 30 日 。

  申报渠道按市人事局(汕市人 [2008]171 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市建设局人事教育科。

  二、申报条件

  今年继续执行 1998 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 [2003] 178 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 2005 〕 177 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粤人发〔 2007 〕 120 号)、《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7 〕 197 号)、《关于做好 2008 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 2008 〕 148 号)等文件的规定(相关文件可上广东人事网 http://www.gdrst.gov.cn 和汕头人事网 http://www.strs.gov.cn 查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条件按《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 [2000]14 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 2000 〕 15 号)和《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 2001 〕 89 号)的规定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工作资历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08 年 8 月 31 日 。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1 、申报工程师资格:

  ( 1 )硕士学位获得者,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3 年以上;

  ( 2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 3 )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 4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 5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 6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破格申报建筑专业评审者,必须符合《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 2000 〕 15 号)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的业绩条件,并应填写《申报破格评审表》,届时申报者必须参加专业知识测试。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达到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的。

  3 、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达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的。

  4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申报人提供成人教育中专毕业证书,必须同时提供学历鉴定证明。

  (三)外语条件

  1 、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 B 级考试;申报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 A 级考试。

  2 、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 A 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3 、 1961-1965 年出生的,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 40 分以上。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职称外语:

  ( 1 ) 1960 年以前出生或 1977 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 2 )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单位从事建筑建材专业技术工作的。

  ( 3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 4 )具有博士学位申报高级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资格的。

  ( 5 )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 BFT 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 BFT ( A )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 BFT ( I )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 6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 1 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 7 )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 20 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 8 )申报工程师资格,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地级市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 9 )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 3 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 3 名)、获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入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者、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获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者。

  ( 10 )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计算机能力条件

  1 、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一。申报中级资格须通过 4 个(南澳县 3 个)以上模块的考试;申报高级资格须通过 5 个(南澳县 4 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计算机知识:

  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的;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取得博士学位的; 1956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出生的;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 、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凡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五)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计划纲要》和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做好 2008 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汕市人〔 2008 〕 128 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继续教育登记的有效证件和经政府人事部门验证颁发的《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申报高级资格者,根据省建设厅通知(粤建科函〔 2008 〕247 号),在三年内(一个晋升周期)须到省人事厅认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接受两个以上不同课题的专业培训。

  (六)对考取国家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七)凡符合申报条件,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原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八)根据粤人发〔 2007 〕 197 号文规定,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九)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 2008 〕 148 号)文件规定,粤人发〔 2007 〕 196 号、 364 号文暂停执行。有关做法调整为:

  1 、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十)其它未提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评材料目录单》中级贴于报送材料档案袋正面;高级附活页 1 份(由我办统一换为加厚牛皮纸袋时贴用)。

  (二)《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 1 份。其中:联系电话应为近期工作电话、家庭电话和个人手机。

  (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1 份,申报专业类别与名称参照附件 1 。其中,高级工程师分为四类: ① 勘查设计类; ② 建筑施工类; ③ 管理类; ④ 建材类。

  (四)《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要求电脑输入打印,高级工程师一式 21 份,其中一份原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式 11 份,其中一份原件;中级工程师一式 16 份,其中一份原件。

  (五)被聘任者,提供被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交复印件,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审验章,审核人签名)。

  (六)《业绩、成果材料》一份。内容包括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的评价、鉴定证书等材料(设计图纸只附图签栏复印件即可),以及上述材料清单 1 分,用《业绩、成果材料》为封面合订成册。不送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检测、工程预结算的全过程资料和图纸的全图、套图。

  业绩、成果材料中,至少要有 1 份由申报人签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或与工程技术管理相关的原始资料 ) 原件,或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区 ( 县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校验并加盖验证章、公章及验证人签名的复印件 ( 到市城档馆查验时,需由单位书面证明其用于职称评审 ), 其它资料需经所在单位验证并加盖公章后交复印件,审核人签名。

  (七)学历证、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审验章,审核人签名),并把上述复印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成绩通知单、省级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原件贴于《证明、证书材料》中。

  (八)任现职以来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报送的论文、著作按粤人职 [2000] 15 号文件的资格条件(教授级按粤人发 [2001]89 号文件)及粤人发 [2005]300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提交的论文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本人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提交的著作(限 1 本)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本人是著作的主要作者。对提交发表论文期刊的要求:申报工程师提交 1 本有国家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或 1 本市级本专业期刊和 1 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申报高级工程师提交 2 本有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申报 教授级高工提交 3 本有统一刊号省级以上专业期刊。

  (九)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 3000 字以内,用 A4 纸单面打印,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审验章,审核人签名),一式 1 份。

  (十)资格证书相片页(贴大一寸免冠正面近相 1 张) 1 份。

  (十一) 汕头市计划生育局监制的《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原件 1 份,贴于《证明、证书材料》中。

  (十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1 份。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与原件校验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校验人签名。

  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对其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 150 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译著等,必须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

  (四)对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应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五)申报者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证书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加具审核意见)。

  五、落实双公示制度

  (一)申报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监督公示和受理信访必须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均由其业务归口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见附件 2 ,此前的《评前公示表》停止使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评审结果公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及时把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 3 )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 3 年内均不得申报评审。

  评审结果届时高级资格可上粤建信息网( http:// www.gdcic.net ) 中级资格可上汕头建设网( http://www.stjs.gov.cn )查看。

  六、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 2006 〕 629 号的规定,评审 收费标准为:高级、教授级工程师 780 元 / 人(含论文鉴定费 200 元, 为代收代付),工程师 450 元 / 人; 评审通过人员,按粤价〔 2004 〕 209 号文件规定,每证收取 7 元资格证书费 。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所需的申报评审表格可在广东省人事厅的网站(网址: http://www.gdrst.gov.cn )上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申报高级、教授级工程师的评审材料必须电脑输入打印。

  (二)评审未获通过或省市职改办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相片等材料按申报渠道退还申报者,其余材料均不退回个人,请申报者自留底稿。

  联系电话: 88562181 、 88572011

  附件:1 、《申报建筑、建材专业高(中)级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对照表》

     2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

     3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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