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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有效期届满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延续核定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2009]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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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将组织对有效期届满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延续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资质延续核定申报材料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综合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报告;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5 、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业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 企业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专业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
  8、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经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9、近 3 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复印件;
  10、近 3 年已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按项目组卷):
  ( 1 )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的样本或复印件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 2 )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 2 至 10 项报送的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送原件验核后退回。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卷:上述申报材料第1、2、3、4、5、6、7、8、9项和第10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并成综合卷。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
  (1)近3年已竣工项目:申报材料第10项中的“(1)已竣工项目”资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
  (2)在建项目:申报材料第10项中的“(2)在建项目”资料。
业绩卷中近3年已竣工项目业绩和在建项目业绩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综合卷、业绩卷的材料均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四、时间安排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40个工作日之前将装订好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建设局综合科,市建设局综合科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延续核定条件的企业,我局将于收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建设厅。

  五、其他说明

  1、市建设局受省建设厅的委托,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内容,认真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报延续核定,应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报的要求提交资料,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40个工作日之前应向市建设局提出延续申请,并将装订好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建设局综合科。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市建设局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和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101号文的要求,报省建设厅给予办理注销手续。
  3、今后,我局将不另行通知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资质延续申报材料。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申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人:王远华、黄史明;联系电话:88566513、8857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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