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下发之后,我市部分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为保证我市“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有关事项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工程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月30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但未开标的项目,招标方应根据“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规定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4月30日前已发出中标书且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招标方与中标方应根据“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规定调整中标造价。 (三)4月30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程造价按“营改增”后的计价规定执行,并协商确定相关费用调整办法。 二、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联系科室及电话:市造价站定额管理科,电话:88566253。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