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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人工单价及建筑材料综合价的通知


汕建价〔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精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中心城区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建筑材料综合价格调整如下:

  一、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下表执行:

  汕头市中心城区2016年5月份人工工日单价


  二、各类建筑材料综合价调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双方已约定使用我站发布的建筑材料综合价的,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可参考使用我站发布的含税建筑材料综合价格;采用一般计税法的,可参考使用我站发布的不含税建筑材料综合价格,我站未发布不含税建筑材料综合价格的,可按《汕头市中心城区各类建筑材料综合折税率》折算。

  不含税建筑材料综合价格=含税建筑材料综合价格/(1+综合折税率)

  汕头市中心城区各类建筑材料综合折税率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联系科室及电话:市造价站造价管理科,电话:88566254。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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