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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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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人 在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应专业、等级规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要求。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大楼 11 楼)办理手续;

  (二)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建筑管理科派员到窗口收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申报材料接受凭证;

  (三)市建设局按程序组织专家对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建设厅;

  (四)省建设厅、建设部核发资质证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报人领取。

四、提交材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五、办理性质 一般业务管理。

六、办理时限 按省建设厅规定时间办理。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13 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21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 号)。

八、特别提示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商投资建筑 业企业资质审批权在省建设厅或建设部,有关受理和报送材料的时间必需依据省建设厅的统一布置,市建设局为申报人提供业务咨询与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申报参照本办事程序。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申报资料经区县、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申报资料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颁发给下列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1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2 、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通过共同出资或合作方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3 、 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购买其他建筑业企业投资者股权后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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