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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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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人 本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79 号,可在汕头建设网查阅,网址: www.stjs.gov.cn )相应等级规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要求。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大楼 11 楼)办理手续;

  (二)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建筑管理科派员到窗口收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申报材料接受凭证;

  (三)市建设局按程序组织专家对企业的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建设厅;

  (四)省建设厅、建设部核发资格证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报人领取。

四、提交材料

  申报人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 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 按顺序装订 ) :

  1、目录;

  2、代理机构成立(或就位)的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4、企业章程;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 、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简历、职称证书;  

  8 、造价工程师及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 [ 属外地或外单位调入的应附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属招聘外地的应附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或区(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证明;属招聘本地的应附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 ] ,并附企业与聘用人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9 、近 3 年内代理中标工程项目业绩(包括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委托单位评价材料和业主评价)。

  上述材料除1、 4 项外,均应提供原件校验。

五、办理性质 一般业务管理。

六、办理时限 按省建设厅规定时间办理。

七、办理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79 号)、《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 [2000]173 号)和《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管字 [2000]84 号)

八、特别提示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权在省建设厅或建设部,有关受理和报送材料的时间必需依据省建设厅的统一布置,市建设局为申报人提供业务咨询与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

  (二)申报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建设厅核准;申请甲级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区县、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建设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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