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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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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人

  建设单位。

二、办理须知

  1 、依照《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12 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 [2002]63 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市散装办办理退费手续。

  2 、建设工程必须是已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且使用比例达到工程水泥使用总量的 70% 以上。

  3 、工程使用的散装水泥必须是供应单位已在市散装办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汕头市经营散装水泥登记证》。

三、办理程序

  1 、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市建设局办公大楼 11 楼)办理退费手续;

  2 、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散装办人员到窗口收验退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费。

四、提交材料

  1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下载,网址: www.stjs.gov.cn );

  2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3 、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合法发票复印件(发票应规范填写,其中散装水泥应写明何种品牌、标号,混凝土应写明强度等级。 “ 备注栏 ” 应写明用于具体的工程项目);

  4 、已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第 2 、第 3 项须提供原件验核。

五、办理性质

  一般业务管理。

六、办理时限

  按程序办理。

七、办理依据

  1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12 号);

  2 、《转发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 [2002]63 号)。

八、特别提示

  办理退费手续时,需由市散装办将退费申报材料送市财政局申请退费拨款,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才将款项拨入市散装办的帐户,再由市散装办将款项退还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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