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2014〕226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局同样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附件:省住建厅《关于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2014〕2261号)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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