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业企业,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换证范围
我局受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持下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换证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请换证时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换证过渡期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申请换证的程序
企业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换证申请,并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根据《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会审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2]742号)精神,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专业工程资质许可的,须由我局送市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会审。
四、申请换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应一次性向我局提出上述“换证范围”的资质换证申请。如有漏项,视为企业放弃此项资质类别换证。
(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新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或同类别降低等级申请资质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新标准》相应要求的,我局一次性批准其资质换证并颁发新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中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换证不能超过5项(含部、省、市三级审批)。
(三)企业因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符合《新标准》要求,我局不批准其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完善相关条件并在换证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提出换证申请;超过3个月后再次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不予受理,企业应按首次申请程序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四)建筑业企业暂定资质类别不能申请换证。
(五)换证时需提供企业主要人员(指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申报前3个月份的社会保险证明,该社会保险证明应包括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六)关于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的认定问题
按照《新标准》要求,企业应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现场管理人员应是申报资质的企业本身人员。技术工人可以是申报资质的企业本身人员,也可以是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51%)的劳务企业人员。
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相关证书的认定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公布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为准。目前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粤建许[2015]100号)执行。
五、关于换证过渡期间资质管理的有关事宜
(一)资质升级和增项
企业应完成资质换证之后,方可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企业按照《新标准》申请资质增项,只能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但可以同时申报多项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二)重新核定
在换证过渡期间,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重新核定的,按如下情形办理:
1、重组、合并、分立的建筑业企业全部未换证,可以凭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原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但仅核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重组、合并、分立的建筑业企业全部已完成资质换证的,可以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3、重组、合并、分立涉及的建筑业企业如果出现部分换证部分未换证的,则不能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三)简单变更
建筑业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通过简单变更程序变更。其中,未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以按照原标准申请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已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新标准》申请在新版建筑业企业证书变更。
(四)延续申请
1、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可通过简易程序,按照原标准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本证书中我局核准的资质有效期延至2016年12月31日。
2、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没有打印有效期或有效期限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不需办理延续,但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换证。
3、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仅有暂定资质类别的不能再申请证书延续。
六、其他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对照新要求,尽快完善资质条件,妥善安排申报工作进度,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行政许可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88566513,88489801(办事窗口)。
(二)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局自即日起按《新标准》要求受理企业的正常资质申请。
(四)相关办事指南可在我局门户网站www.stjs.gov.cn查询。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4]710号);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粤建许[2015]100号)。
2015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