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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业绩数据录入工作的补充通知
汕住建通〔2017〕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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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业绩数据录入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建许函〔2017〕16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应尽快将工程业绩信息报送颁发施工许可证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及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企业提交资料和程序仍按《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简化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汕住建通〔2016〕315号)执行。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建厅的通知要求,对本级监管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督促相应建筑业企业尽快报送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并做好核实和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业绩数据录入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建许函〔2017〕1618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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