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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财政局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住建〔2017〕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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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财政局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财政局

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鼓励我市建筑业发展,提高外出施工企业回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加地方税收收入,促进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企业做大做强,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起,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设立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外出施工企业。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原则和方式

充分发挥市建筑业协会的作用,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由市住建局委托该协会组织外出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以企业诚信经营、质量创优、安全文明生产以及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等要素作为评选因素,由协会评选出拟扶持企业上报市住建局。

二、扶持对象和标准

(一)扶持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出承接工程年回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含),且诚信、创优、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表现较好的外出施工建筑企业。

(二)扶持标准。每年度外出施工企业的扶持金额,参考企业回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额度确定。

1.对当年度回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以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量为基数,分别按基数的6%和1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再分别按增量的12 %和30%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2.对当年度回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下降、持平,或当年新增纳税企业,以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量为基数,分别按基数的6%和1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数额以税务机关核实的具体数据为准。扶持资金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三、资金分担原则

扶持资金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财政分级负担。

(一)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扶持资金由市与区按共享收入分成比例进行分担。

(二)非中心城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扶持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县)财政负担。

(三)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外出施工企业扶持资金,在华侨试验区财政体制尚未明确前,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财政体制明确后扶持资金由华侨试验区按分成比例负担。

四、操作程序

(一)评选程序

1.每年4月份由市住建局委托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统计我市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外出经营回汕纳税情况,并报送市国税、地税部门核实, 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税务部门核实的数据,以及拟扶持资金数额送市建筑业协会作为评选主要因素。

2.市建筑业协会在6月份前评选出我市拟扶持的外出施工企业名单及年度扶持金额,报送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按市住建局的审核意见安排拨付扶持资金。

(二)扶持资金兑付程序

1.中心城区扶持资金在评比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兑付。市住建局负责兑付市直企业扶持资金,各区财政局将应负担的市直企业扶持资金上缴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一并拨付至市住建局;区住建部门负责兑付区属企业扶持资金,市财政局将应负担的区属企业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一并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区住建部门。

2.非中心城区参照中心城区兑付程序执行,扶持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局自行审核,按以上标准兑付。

3.华侨试验区在财政体制尚未明确前,按中心城区兑付程序执行;财政体制明确后,按非中心城区兑付程序实施。

五、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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