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内地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办: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 粤ICP备15088633号-号 Copyright 2003-2024. 电话:0754-8857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