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王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没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与原业主李女士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书。几个月后,张大爷来到王先生的“新家”,他持该套房屋的房产权,要求王先生搬出去。原来,卖主李女士暗中又将房屋卖给了张大爷,一房二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情最后闹上了法院,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不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是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王先生虽然实际居住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买卖的合同公证,但这并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此,法院确认张大爷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法律界人士说,这样只公证不过户,对购房者而言存在一定风险。因为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即使进行了公证,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房屋的产权仍属卖方。在此期间,若卖方私自将房屋抵押,或者进行二次销售,房屋的产权就会发生变化,取得新产权的“第三人”的权利,是只公证不备案的“原买主”无法对抗的。见证、公证、交付等,均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要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只认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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