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规范地产交易行为

  我市近日出台《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对市政府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方式,协议出让方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相关地价进行规定。根据规定,我市对属于高新科技项目用地的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项目用地等五类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地价优惠。 

  根据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五类土地按照优惠地价计收。一是工业用地,其地价为工业用途宗地地价。属于高新科技项目用地的,其地价为工业用途宗地地价的80%;二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项目用地,其地价为工业用途宗地地价的70%;三是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公共文化和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地价为住宅用途宗地地价的40%;四是电信、邮政设施用地,其地价为住宅用途宗地地价的60%;五是国家及省产业政策有特殊地价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给予各类项目用地优惠地价的,按照该规定收取。而且依照前款规定收取的地价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照广东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收取。同时,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照土地征收(用)及平整费用标准收取用地成本费用。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方式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按照新批准的土地用途的宗地地价补交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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