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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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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至
答疑公告公布
(市交易中心)
汕头农业科学园建设项目施工
问题1
1、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部分(P43):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办理设计、施工相关手续。负责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在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的相关费用”。 由于本项目招标内容为施工方面招标,不是EPC项目,该条款约定关于设计方面内容可否删除,以明确责任,方便后续工作分配。 2、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部分(P43):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承包人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 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请问该条款与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部分“六、(一)3.(2)环境管理目标: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争创文明样板工地”约定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调整,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按优质优价原则予以奖励。 3、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部分(P50):“7.工期和进度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按时交付甲方使用,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6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的除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3%。”该处罚偏重,可否参照汕头市在建其它公共建筑项目施工合同对应条款来执行,改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开工通知期开工或合同工期完工,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向承包人要求赔偿损失。误期赔偿费按每延期一天扣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扣款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扣款金额在合同款中抵扣。如逾期累计超过60天的(包括中间交工工期),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回答:
回复问题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款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5)办理设计、施工相关手续。负责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在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的相关费用”修改为“5)办理施工相关手续。负责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在施工阶段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的相关费用”。回复问题2: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六款第(一)条第3点“(2)环境管理目标: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争创文明样板工地”修改为“(2)环境管理目标: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回复问题3: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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