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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落实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2004]163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的落实及合理使用,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如何做好安全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措施费是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定,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应当将安全措施费单列,不得列入工程招标投标的竞标范围。

  二、安全措施费实行分阶段划拨。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项目安监机构对现场安全状况作出评价合格的结论方可签署拨款意见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单位签署的拨款意见书,及时足额将安全措施费划拨给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用于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并参照市安监总站和市造价站联合制订的《汕头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指导标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使用范围以及对双方违约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五、项目安监机构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列入项目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内容,对合同中没有安全措施费有关条款的,应视为项目安全前提条件不合格。

  六、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核实、划拨、使用安全措施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安监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汕头市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指导标准

二○○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安全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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