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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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执行《汕头市项目经理不良行为扣分条款(试行)》的办事制度的通知

  各安监分站:
  根据汕府建[2004]74号《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行记分式考核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对施工安全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汕头市项目经理不良行为扣分条款(试行)》,提高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水平,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安监机构执行处罚扣分的有关条款制订如下办事制度。
  一、安监机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前提条件督查)时,施工单位应报送项目经理资质证的复印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等。
  二、下列情况,项目经理必须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1、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
  2、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评价;
  3、深基坑、高支模、塔吊和外用电梯安装、拆卸等重点部位施工的安全督查;
  4、在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时。
  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批手续完善,并与现场施工情况相符合。
  四、项目部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使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评分表、有整改内容、“三定”措施和落实情况的记录。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项目部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经审批)、建立应急救援小组。
  七、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项目部的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文件、通报,并有完整记录;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项目经理有违反上述行为及扣分条款的,安监机构应及时责成纠正,并按规定提出扣分处理的意见上报。安监员要恪守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失职和滥用职权,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请安监分站将此通知转发各区(县)所属施工单位。

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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