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建[2007]212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严防起重机械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文,见附件)精神,特制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希认真遵照执行。
一、初次登记制度:从2007年11月20日起,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市安监总站申请初次登记。市安监总站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检查、设备核对以及对起重机械进行全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1)初次登记申请表;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除钢井架外)、产品出厂合格证; (4)安全技术档案; (5)已使用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申请初次登记时,须提供前次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维修保养证明等资料; (6)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起重机械初次登记时按《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文)的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
(三) 起重机械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向初次登记的受理部门申请注销统一编号,并从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受理部门确认核实后,收回并注销统一编号。
(四) 各区县建设局和各安监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初次登记的,应当立即停工,限期登记。
二、安装告知制度:从2007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安装或移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次现场安装作业前,应向工程项目安监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申请表;
(二)《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审批的安装专项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
(五)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
起重机械在加节顶升、拆卸作业前,使用单位应向工程项目安监机构办理告知手续。
三、使用登记制度:从2007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安装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在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2007年12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应于12月10日前补办使用登记手续。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
(二)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三)《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四)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
项目安监机构经过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上作出使用登记记录,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发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须将登记牌置于该设备的显眼位置。项目安监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报市安监总站备案。 附件: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文)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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