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建通[2001]57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市直(含外来)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外脚手架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外脚手架的安全隐患,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脚手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凡新开工项目,9层以上(含9层)或建筑物高度在25M以上(含25M)的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钢管脚手架;其他建筑工程,提倡采用钢管脚手架,逐步淘汰竹脚手架。 二、自发文之日起,凡申报“双优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一律采用钢管脚手架。 三、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一律采用钢管脚手架。 汕头市建设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