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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临街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2]19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安监站,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强化临街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过往车辆、行人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现就加强临街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临街在建工程,应针对特定的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合格的防护产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严防高空坠物伤人。

  二、临街搭拆脚手架或其他危险作业时,应专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三、建筑塔吊设置应尽可能远离街道和居民区,吊物时严禁起重臂从周边街道或居民区上空经过。

  四、在靠近在建工程的人行道上方,必须提前搭设坚固的防护棚(对高层建筑应设置两层),防护范围半径 R应满足以下要求(h为作业高度):

  当 2米<h ≤ 5米时,R ≥ 3米;

  当 5米<h ≤ 15米时,R ≥ 4米;

  当 15米<h ≤ 30米时,R ≥ 5米;

  当 30米<h米时,R ≥ 6米。

  五、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当达不到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按规范要求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当达不到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又无法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六、各施工、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临街施工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检查、验收、旁站监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临街施工安全隐患。各区县住建局和安监站要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分处理或行政处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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