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建通[2011]239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安监站,各建筑、监理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1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区县住建局和市安监总站在每季度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开展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基本情况和隐患治理以及督办解除情况(含电子文档),并附上本季度发出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复印件,报送我局质安科。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11]86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