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监分站: 根据汕府建[2003]13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汕头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处罚扣分条款(试行)》,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安监机构承办处罚扣分的有关条款制订如下办事制度。 一、安监机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前提条件督查时,应要求项目监理单位报送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的复印件。 二、安监机构在安全技术会审前应要求监理单位报送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计划。 三、下列情况,施工单位应预先通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1、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 2、五个阶段的施工安全评价; 3、深基坑、高支模、塔吊和外用电梯拆卸等特殊部位施工的安全督查。 四、施工单位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验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查和签名确认。 五、监理单位对工地每月至少进行二次安全检查时,应使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评分表,并有整改内容和“三定”措施的记录。 六、安监机构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后,监理单位应跟踪落实和记录,并应在施工单位复工报告上签署意见。 七、进入施工现场的桩机、井字架等设备和外脚手架、施工用电等安装后的验收,监理单位应签字认可。 八、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安全监督和评价制度”的程序办理现场督查手续时,监理单位不得签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安监机构应及时纠正,并按扣分条款作出扣分处理的意见上报。安监员要恪守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失职和滥用职权,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汕头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2003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