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2002]203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字[2002]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省建设厅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以便开展工作。
二、要提高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列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三、要做好有关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界特别是建设单位的档案意识。
四、要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和《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105号)精神,将工程档案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环节。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无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的,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附:广东省建设厅粤建规字[2002]100号《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复印件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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