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发展基本情况
一. 中国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的基本构架
1、中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包含了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四年,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考虑到中国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低于大学本科学历或非城市规划专业的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多年的人员做出相应的规定,给予参考试的机会。
3. 城市规划工作实践和关键岗位的界定
正确地界定城市规划工作实践的概念,是合理地确定城市规划执业范围和设置关键岗位的前提。城市规划工作实践概念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中国城市规划的概念和实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是在不断深化和拓展的。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就是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工作范畴。
关于关键岗位的设置,根据上述对城市规划工作实践的界定,实行执业制度的范围为: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
4. 资格考试
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考试是取得城市规划执业资格必经的环节。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根据城市规划实践的需求,考试的主要内容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实务》四门科目。对于1984年以前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实际工作满十五年及相应标准的非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仅考《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门科目。在报考资格上,取得通过教育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工作年限减少一年。
考试时间:原则每年10月份中、下旬中的两天,每天上下午各考一科,《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每科考试时间2.5小时;《城市规划实务》考试时间3小时。
5. 注册登记
注册城市规划师已批准列为国家行政许可工作事项,非公务员实行注册,公务员实行登记。按照部办公厅已颁发了“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05]51号)文要求,通过审核批准注册的人员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师注册证书》;通过审核批准登记的人员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师登记证书》。证书用印为建设部印,发放时加盖《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专用印》(钢印)。
二. 中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是建设部与人事部为了推进城市规划执业制度而专门建立的机构。作为中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研究处理和协调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的官员、地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规划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代表24人组成。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下设考试命题专家组、培训专家组,负责考试命题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为了减少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人事部于1994年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要求在一些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领域的专业(工种)实行市场准入控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为此,建设部根据建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了《建设部95-99年职业资格工作安排意见》,其中提出建立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为了切实抓好注册城市规划师工作,1995年由建设部批准成立了“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筹备组”,城市规划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多项准备工作全面铺开。 在建设部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和支持下,经过几年的认真准备,1998年国家正式批准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注册制度。下面我将近10年来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的基本情况向大家如一简要的介绍。
1. 狠抓执业制度的立法工作
自1999年开始,人事部、建设部陆续颁布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大纲》、《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认定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执业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为城市规划师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可靠的法律基础。前几年,在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中,把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列入了建设部行政审批事项之中,进一步明确了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的性质,在即将颁布的新的城市规划法中也进一步明确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2. 加强了组织管理机构的建设
为了抓好实施工作,经部批准,2000年1月为城市规划师执业成立了“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管委会),作为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处理和协调在建立实施注册规划师制度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的官员、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代表组成。同年3月底,部党组为了加强管委会的办事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实施中的相关业务工作交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经建设部批准,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设置了“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与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能是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受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办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考试、注册及相关业务的具体事务。
3. 组织开展考核认定及特许工作
在实施起步阶段按照执业制度的要求,需要一批达到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制定注册执业制度,教育评估,命题和阅卷工作,同时考虑到行业内部一批德高望重的老专家实际情况,经两部研究批准,决定通过特许的办法,使一些有成绩、有威望的人员直接获得资格。经认定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共有148名人员获得资格。
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首先要解决好那些早期毕业并长期从事规划工作的老同志如何取得执业资格的问题。为此,建设部与人事部研究制定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采取“老人老办法”的方式予以解决。按照认定办法,对符合学历,从业年限,技术职称和工作业绩等考核标准的人员,经各地推荐,由认定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并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认定资格考试。2000年6月和10月举办了两次认定考试,全国有1280人参加了认定考试,其中1118人通过了考试。
4. 组织实施资格考试工作
按照注册执业制度规定,除特许和认定外,其他所有人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要求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为了有效地控制好这一关键环节,规划管委会抓紧完成了一系列的组织筹备工作。
——组织专家编写《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经多次修订完善后,于2000年4月通过人事部审定,颁布实施。
——规划管委会成立了考试专家组投入命题工作,四科八套试题经过征集、初审和终审,交付印刷。
——拟定和完善考试报名条件,安排地方做好考试报名和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做好考试的引导工作,由管委会培训专家组编写了一整套考试培训教材,合计约160万字,及时印发到全国各地。
2000年10月14、15日,全国举行了首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当年参加考试的有8900多人。截止到2006年底,累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208113人次,全部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约计10632人。
5. 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
建设部于2003年3月11日正式颁发了“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市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符合注册登记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注册登记有关文件精神,使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能够科学、公正并更具操作性,结合其他专业注册师注册管理的做法,规划管委会在征询地方意见后,同年10月发布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首批申报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在2003年底正式启动。 为了保障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注册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管委会委托软件公司2003年7月开发了《注册城市规划市注册登记信息系统》软件,所有申报注册或登记的人员均可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个人注册登记信息的录入、整理并生成数据包,然后按申报程序保送所属地区省级管理机构,各省级管理机构按“管理规程”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为了使各地方管理机构正确操作使用省版管理软件,注册中心在北京举办了一次针对操作使用人员的培训,各省、直辖市相关管理机构均派人参加了培训,并领取了省版操作软件,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均在使用该套软件进行申报工作。
2004年,国务院为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开始清理整顿各系统行政管理审批项目,建设部管辖的各专业执业资格注册审批事项也在检查清理之中。鉴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重要和必要性,被国务院批准列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设部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文)以及《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文),并要求按照公布的行政许可审批条文严格审批程序,所有待批的人员均须在网上公示,批准后,发文并公告。截止到2006年底,我们配合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近万份,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共计9269份。
6.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
为落实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要求, 2006年3月,规划管委会制定颁发了《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办法中指出,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城市规划领域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办法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三年注册登记有效期内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80学时为选修。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凡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人员以及延时申报注册登记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时。
4月底,规划管委会组织落实了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专家组,并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制定了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以及布置了必修课教材编制任务,设计完成了《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并开始了征订发放,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将于2007年全面展开,第一部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科学发展观与城市规划》于2007年4月正式出版发行。同月,建设部注册中心举办了首批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师资培训班,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派出七十多名人员参加了培训。
7. 开展国际交流与资格互认工作
(1)为推动中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接轨,有计划地进行了对外交流工作,建设部曾组织专家到英、美等国家进行了专题考察,研究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实行执业制度的特点及利弊为我所用。美国持证规划师协会主席,香港规划师学会会长和规划师注册管理局主席等来京观摩了2000年我国首次规划执业资格考试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他们对中国进行的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工作及首次考试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了今后合作交流的愿望。
2002年,规划管委会再次邀请了美国持证规划师学会(AICP)、英国皇家规划师协会、欧盟规划师学会主席、香港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局以及香港规划师学会、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职业规划师组织代表来北京观摩考试,并参加了由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举办的城市规划国际研讨会。
(2)为贯彻中央有关香港的政策精神,加强内地和香港规划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之间专业人才的共同发展。自2003年起,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规划师学会就两地规划师资格互认问题上进行了多次会谈交流,交换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比较研究,通过近三年的洽谈、商议,该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在关键问题上取得了共识,2005年5月,双方签订了《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五年中,每年双方各选派40名申报者参加对方考核,内地人员须为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考取者,将成为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香港人员须为香港规划师学会正式会员,考取者,由规划管委会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互认资格证书。
为了更好的执行该协议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精神,2005年6月,建设部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组织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05】331号)。按照通知精神,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规划师学会于2005年10月中旬和11月下旬分别在深圳市组织和完成了首次内地与香港注册规划师的互认考核工作。两地首批报名参加考核的共计43人,通过人员共计27人(内地13人,香港14人)。第二批互认于2006年12月在深圳进行,来自两地的27名申报人员参加了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规划师学会各自举办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几年的努力,全国现在已形成了一支上万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队伍,为全面实施执业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各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也将为此继续努力,探索开辟一条适合规划行业特点的执业路径。
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个努力的方向
一. 规划师的执业问题滞后。
二. 新规划法即将颁布实施,考试大纲需进一步的调整修订。
三. 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与措施。
四.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探讨研究资格互认工作。
五. 完善考试制度,改革评分办法,提供效率减少成本。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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