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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实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规划初步成果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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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笔者从湛江市建设局获悉,该市已出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今后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将按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条,对村庄规划、村庄建设、村庄建设管理、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村庄规划的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内,住宅、道路、公共场所、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规划初步成果必须公示。

  《办法》规定,村庄建设用地,是指用于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各项非农建设的土地。村庄建设应当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村集体为农户安排新宅基地的,应当将原有宅基地收回。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村民住宅项目竣工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乡村房屋产权登记。

  《办法》规定,禁止在村庄公共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建设厕所、畜禽养殖场、污染型企业和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并对村庄排水系统、垃圾处理,以及文物古迹、古建筑群、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的管理和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集镇和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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