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办科函〔2010〕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请各有关单位做好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咨询服务,为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承担广东省一二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3、参与评价标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等工作。
二、专家条件
1、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专家的专业范围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
3、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建筑节能设计与审查、施工与监理、检测与验收,运行管理、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专家应为在粤的大专院校与科研院所、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与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与节能(绿色)建筑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行政人员不作为推荐专家人选。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推荐的程序
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各有关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其业绩、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条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考核,择优推荐专家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请各市和省直各有关单位于6月30日前,统一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推荐表》(可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站http://www.gdcic.net下载)一份(含电子版)以及专家职称、业绩证明材料一并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教处。
附件: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推荐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罗家侠,联系电话:020-8313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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