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函〔2012〕886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有关机构:
为全面提升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取得注册证才能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二、房地产经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织统一考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注册工作。
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注册上岗制度。凡具有高中(或相当)以上学历,参加过一定时间的房地产经纪综合知识和操作实务学习,并通过考核后,可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学会申请注册,获得注册资格证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依法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境外人员,也可依照本通知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授权部门负责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从2012年度开始实施,培训考核的次数和具体时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具体培训考核计划。
四、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考试教材、统一命题。考核科目为《房地产经纪基础》和《房地产经纪实务》。
五、2012年我省将对一批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5年以上、业绩突出,诚信度高的人员,统一组织培训后按程序直接注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要通过机构备案制度,掌握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数量及从业情况,定期检查督促行业的规范运行,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行业中的“黑中介”、“假中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