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新区建设局、保税区公共事业局、华侨试验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建筑行业的水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引导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新的工资支付模式,预防拖欠工人工资事件发生,维护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汕头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在建建筑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二、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由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统一代发,具体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应明确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具体比例(按预算清单确定,不低于工程款的15%),拨付时间应能满足工人工资的发放。
四、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有关资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核实施工承包企业是否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核实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三款的要求,未能满足《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