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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规范施工企业诚信档案资料提交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7〕109号
浏览次数:22565

各区县住建局,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诚信档案资料提交登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住建局、发改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汕住建通〔2016〕3号)精神,市住建局商发改局对诚信档案资料提交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修改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诚信体系的开发应用范围,仅限于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其中一项资质的施工企业,方可办理首次加入诚信体系和延期手续。

  二、施工企业办理诚信体系首次加入、延期和信息变更等事项时,经办人须符合如下要求:

  1.经办人须为驻汕负责人,并提供企业任命为驻汕负责人的任命书。

  2.经办人须提供在企业工商注册地缴交的近半年社保证明。社保金必须由所在企业缴交,不得提供企业分公司的社保证明。

  三、施工企业办理首次加入诚信体系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四、施工企业诚信体系有效期一年,施工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续而导致信息失效的,可在信息失效后按首次加入程序办理重新加入诚信体系手续。

  五、施工企业办理首次加入、延期、信息变更、业绩(奖项和守合同重信用)等事项,请在“汕头建筑信息网—办事指南”查询下载相关资料,并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窗口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17、18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咨询电话88489801)。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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