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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关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建设工程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规定,各建筑业企业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执行此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据此严把合同备案关。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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