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建筑信息网 | www.stjs.org.cn
 
 
 
机构设置
行业新闻
文件通知
领导动态
资料下载
相关专题
建设之光
各区县住建局
直属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
便民服务
联系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资讯 > 政声传递
政声传递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府函〔2017〕177号
浏览次数:98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省指挥部办公室

2.4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3 风险评估

3.1 台风灾害风险

3.2 暴雨灾害风险

3.3 寒冷灾害风险

3.4 干旱灾害风险

3.5 高温灾害风险

3.6 大雾灾害风险

3.7 灰霾灾害风险

3.8 道路结冰灾害风险

3.9 海上大风灾害风险

4 情景构建

4.1 台风灾害情景

4.2 暴雨灾害情景

4.3 寒冷灾害情景

4.4 干旱灾害情景

4.5 高温灾害情景

4.6 大雾灾害情景

4.7 灰霾灾害情景

4.8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4.9 海上大风灾害情景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预报

5.2 预警信息发布

5.2.1 发布制度

5.2.2 发布内容

5.3 预警行动

5.4 预警解除

6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6.2 响应启动

6.3 任务分解

6.3.1 台风

6.3.2 暴雨

6.3.3 寒冷

6.3.4 干旱

6.3.5 高温

6.3.6 大雾

6.3.7 灰霾

6.3.8 道路结冰

6.3.9 海上大风

6.4 应急联动

6.5 现场处置

6.6 社会动员

6.7 应急评估

6.8 应急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7.2 灾情调查

7.3 恢复重建

7.3.1 制订规划

7.3.2 征用补偿

7.3.3 灾害保险

8 信息发布

9 能力建设

9.1 资金保障

9.2 物资保障

9.3 通信保障

9.4 交通保障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10.2 宣教培训

10.3 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2 附件

12.1 Ⅰ级预警

12.2 Ⅱ级预警

12.3 Ⅲ级预警

12.4 Ⅳ级预警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或者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省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海上大风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省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

成  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省地质局,省铁投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南方能源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广铁集团公司,省武警总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重大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气象灾害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及时发现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供应保障和重点物资运输协调;组织省级医药储备的应急调度;承担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电力应急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4)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地教育部门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学生)安全;组织、指导各地对托幼机构及学校师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省科技厅:负责安排防灾减灾科研项目。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及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7)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灾情调查,核定、报告灾情,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8)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用人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校停课、用人单位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机制;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0)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险情及处理动态。

(11)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环境监测预警、监管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14)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省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16)省林业厅:负责指导林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省级抗灾林木、木本花卉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修复。

(17)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渔业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督促、指导海上渔排、渔船人员安全转移以及渔排、渔船撤离、避险工作。

(18)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19)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新闻性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0)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演练、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等。

(21)省旅游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提示警示工作。

(22)省地质局: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23)省铁投集团:负责组织疏导、运输自主运营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必要生活物资等自主运营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

(24)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指导各有关航空设施单位与机构采取安全措施;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装备的空中紧急运输。

(25)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2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7)省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8)广东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水路转移受灾群众。

(29)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和海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站点潮位资料、风暴潮、海浪和海水低温预警报。

(30)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并监督防御台风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水利应急管理工作。

(31)广铁集团公司: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及物资装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32)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救援受困群众。

2.3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全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省指挥部汇报;根据省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2.4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5 专家组

省气象部门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风险评估

省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省重大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风险评估,明确重大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目标。全省重大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海上大风等9种灾害天气风险。

3.1 台风灾害风险

台风带来的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给南海海域、近海海域、江河等水域以及陆地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强破坏性灾害。

3.2 暴雨灾害风险

短时强降水或持续强降水过程可能导致城乡积涝、江河泛滥以及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

3.3 寒冷灾害风险

寒潮和强冷空气引发的大风、低温、雨雪冰冻、雨凇等灾害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农业、林业、交通、供电等方面。

3.4 干旱灾害风险

干旱可能造成人及动物饮水困难,农、林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并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3.5 高温灾害风险

高温影响人体健康、动植物生长以及交通、供电、供水等方面。

3.6 大雾灾害风险

大雾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交通、供电等方面。

3.7 灰霾灾害风险

灰霾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交通、供电和生态环境等方面。

3.8 道路结冰灾害风险

道路结冰影响人员出行及交通运输。

3.9 海上大风灾害风险

海上大风引起的海浪对海上船舶、海上(岸)工程造成重大威胁,影响海上运输、海上作业、水产养殖业以及沿海农业生产等。

4 情景构建

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海上大风等9种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常见应急情景如下。各地、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构建本地、本系统的应急情景。

4.1 台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能源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能源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城市轨道、铁路等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可能造成海水倒灌、海堤溃决等。

(4)水上作业:南海海域、近海海域、江河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及海上石油平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5)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农林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7)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8)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海上、海岛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2 暴雨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城市轨道、铁路等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4)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5)农林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6)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7)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海上、海岛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3 寒冷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通信: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重要通信枢纽供电中断。

(4)农林牧渔业:蔬菜、粮食等作物、林木、水果和苗木被冻死,或因日照不足导致病虫害蔓延,农作物绝收;家禽、牲畜及水产品被冻死或患病。

(5)水利:温度剧烈变化导致土壤层出现凸起和塌陷,危及水库、池塘坝体安全,或出现房屋倒塌。

(6)医疗:感冒咳嗽、发烧、关节炎、心脑血管等患者增多,医院就诊量增加。

4.4 干旱灾害情景

(1)供水: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城乡供水。

(2)农林业:农田干裂,江河、水库、池塘、井等缺水,甚至干枯。粮食、农作物、林木等因缺水长势差,甚至干枯绝收。林木、草场植被退化,引发森林火灾等。

(3)卫生:因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4.5 高温灾害情景

(1)供电:电网负荷增大,供电紧张,可能引发区域性停电事件。

(2)医疗:户外、露天工作者健康受到威胁,热射病、中暑、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增加,疟疾和登革热等疾病传播加剧,医院就诊量增加。

(3)交通:高温可能导致汽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汽车爆胎、自燃等交通事故。

(4)生产安全: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存放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农林业:影响农作物产量、树木生长以及水产养殖业,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4.6 大雾灾害情景

(1)交通:能见度低可能引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医疗: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甚至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等,医院就诊量增加。

4.7 灰霾灾害情景

(1)交通:低能见度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事故。

(3)医疗: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严重时出现呼吸困难、视力衰退、手足抽搐等现象,诱发鼻炎、支气管炎、心脑血管、冠心病、心力衰竭等病症,医院就诊量增加。

(4)教育:影响在校师生正常学习及往返学校。

(5)农业:因日照不足,影响花卉植物、农作物生长,或导致病虫害蔓延,影响作物产量。

4.8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供水:低温冰冻造成供水系统管道、设备冻裂,供水受阻。

4.9 海上大风灾害情景

(1)水上作业:南海海域、近海海域、江河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及海上石油平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海上客船延航、停航,乘客大量滞留。

(2)渔业:海上水产养殖业遭受损失。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预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灰霾天气监测系统、海洋气象监测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机制。

5.2 预警信息发布

5.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或必要时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5.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的类别、级别、发布时间、预报时效、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3 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6.2 响应启动

省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最高响应级别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给我省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给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经给我省造成较大影响,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4)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给我省造成一般影响,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6.3 任务分解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在有关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联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共同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主要应对任务包括:

6.3.1 台风

(1)电力: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能源: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和重点物资运输协调;组织省级医药储备的应急调度。

(4)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5)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洪涝地质灾害: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省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地质部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7)水上作业:海洋渔业部门督促所有渔业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海事部门指导辖区受台风影响船舶做好防台工作,加强船舶监管,防止船舶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气象、海洋部门密切监测南海台风、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生产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或做好停工准备。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尾矿库、排土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或安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水上等户外高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9)农林业: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果农、林农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台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卫生部门开展防病工作指导和评估工作。

(10)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全省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11)旅游: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情况。

6.3.2 暴雨

(1)电力: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滞留旅客,保障应急救灾物资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4)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洪涝地质灾害: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省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地质部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6)生产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或做好停工准备。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尾矿库、排土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措施或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水上等户外高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7)农业、林业:农业、林业部门科学调度机具及人力,指导农户、果农、林农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卫生部门开展防病工作指导和评估工作。

(8)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全省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9)旅游: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

6.3.3 寒冷

(1)电力: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临时安置:民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灾情调查和评估,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要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5)农林牧渔业: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林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苗木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国有树木、花卉等防寒措施。

(6)水利:水利部门开展涉水库、池塘坝体等险情排查、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7)医疗: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3.4 干旱

(1)供水:国土资源、地质部门做好应急地下水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协助水利、应急部门启用已有地下水应急水源。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2)临时安置: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3)农业、林业: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4)卫生:卫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5 高温

(1)供电: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2)医疗: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

(3)交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4)生产安全: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气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高温维护。

(5)农林渔业: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6.3.6 大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信息,督促船舶遵守雾航规定,加强海上安全监管。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2)供电: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医疗: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

6.3.7 灰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2)供电: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医疗: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灰霾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积极宣传灰霾科普知识及防护应对措施。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灰霾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指导师生采取灰霾防御措施,尽量减少学生在室外活动的时间,提醒低能见度下注意交通安全;在有条件的学校安装和启用清风系统,减少室内大气污染。

(5)农业: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做好灰霾防御措施,确保农作物正常生长。

6.3.8 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冰工作。民航部门做好机场、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2)临时安置: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3)供电: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电力供应,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4)供水: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6.3.9 海上大风

(1)水上作业:交通运输、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有关单位加固有关设备设施;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所有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海事部门指导船舶做好防风和避风工作,防止船舶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船舶做好易移动货物的积载、装载,防止出现货物移位。渔业部门通知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气象、海洋部门密切监测海上大风、海域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渔业:渔业部门指导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6.4 应急联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民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油及教育、农业、医疗卫生、金融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7 应急评估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省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6.8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成功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较大以上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情况,由负责处置工作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省人民政府。

7.2 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7.3 恢复重建

7.3.1 制订规划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级以上市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3.2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3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8 信息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重大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9 能力建设

9.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9.2 物资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9.3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9.4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飞机、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省气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10.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10.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易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寒冷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干旱等级:特旱是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重旱是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中旱是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灰霾是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气溶胶均匀地浮游在空中,水平能见度<10公里,相对湿度<95%的空气普遍浑浊天气现象,排除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烟幕、吹雪、雪暴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对人体健康、交通与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

灰霾等级:重度灰霾是指能见度<2公里;中度灰霾是指2公里≤能见度<3公里;轻度灰霾是指3公里≤能见度<5公里。

道路结冰是指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海上大风是指平均风力6级以上、阵风风力7级以上的海上大风,可能对海上交通、海上施工作业、渔业等造成危害。

我省所辖海区包括汕头附近海面、汕尾附近海面、珠江口外海面、川山群岛附近海面和湛江附近海面等5个沿海海区及台湾海峡海面、琼州海峡海面和北部湾海面。

(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12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2.1 Ⅰ级预警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Ⅰ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登陆我省。

②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超强台风严重影响我省。

(2)暴雨

过去24小时内我省有4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15个以上县(市、区)的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3)寒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受寒潮影响,且广州国家基本气象站过程最低气温降至0℃或以下,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4)干旱

全省有三分之二县(市、区)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或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特等干旱,并造成重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12.2 Ⅱ级预警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登陆我省。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严重影响我省。

③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超强台风影响我省。

(2)暴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暴雨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过去24小时内全省有3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1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以上天气;②预计未来24小时15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可能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严重影响。

(3)寒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省受寒潮影响,且广州国家基本气象站过程最低气温降至3℃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4)海上大风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海面将出现平均风力11级以上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5)高温

过去48小时内全省有10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且部分县(市、区)出现39℃以上高温,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6)干旱

全省有半数及以上县(市、区)达到重等气象干旱及以上等级或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特等干旱,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道路结冰

全省有4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12.3 Ⅲ级预警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登陆我省。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严重影响我省。

③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或强台风影响我省。

(2)暴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暴雨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过去24小时内全省有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8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②预计未来24小时有12个以上县(市、区)的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寒冷

未来24小时内我省受强冷空气影响,且广州过程最低气温在5℃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4)海上大风

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海面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10级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5)高温

过去48小时全省有7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6)干旱

全省有四分之一以上县(市、区)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或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特等干旱,并造成较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道路结冰

全省有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8)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全省有7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的大部分地方将出现能见度低于100米的大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灰霾

全省有5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已出现重度灰霾天气(日均能见度<2公里),未来24小时将持续。

12.4 Ⅳ级预警

(1)台风

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在南海或西太平洋活动,且预计未来72小时内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2)暴雨

预计未来24小时全省有8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将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影响。

(3)高温

过去48小时内5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4)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全省有7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的大部分地方将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5)灰霾

全省有5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已出现中度灰霾天气(2公里≤日均能见度<3公里),未来24小时将持续或加重。


 

 
    
关于网站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络服务 | 保密协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主办: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 粤ICP备15088633号-号
Copyright 2003-2024. 电话:0754-885721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