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的规定和粤民函〔2022〕15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过渡期(从目前至上级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定义这段时间)我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和预命名审核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过渡期间由市住建局负责受理,市住建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批。原许可事项对应受理范围和需提交的申报资料继续执行。
二、全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预命名事项,过渡期间由市住建局负责受理,市住建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核。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反映。
四、南澳县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和预命名审核工作参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汕头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表.doc
2. 汕头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预命名申报表.doc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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