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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燃气协会十项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汕头市燃气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燃气协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市燃气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