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为推动我省创建宜居城乡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起,每两年对21个地级以上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进行一次考核排名,推动各级政府加大宜居城乡建设力度,力争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将我省建设成为安居、康居、乐居、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城乡。
第三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由省建设宜居城乡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牵头,具体工作包括制订宜居城市、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导指标以及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和评审办法等,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第四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建实绩、组织保障、公众和专家满意度三部分,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建立工作绩效的动态考核机制,部分考核内容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对创建实绩实行定量考核。各项考核指标先按现状情况(考评年度的指标绝对值)和改善情况(考评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指标相对值)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再按现状情况占40%、改善情况占60%计算总得分。2010年,创建实绩考核只计算现状情况得分。
组织保障实行定性考核,主要采取材料审核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公众和专家满意度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专家评判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材料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报送考核材料。
(二)材料审核。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材料评分。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材料以及本部门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对各地级以上市的创建实绩和组织保障材料进行评分,并详细说明评分理由。
(四)实地考察。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考察组,对各市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综合排名。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综合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考察组的打分情况,形成各地级以上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及排名,考核结果经反馈给各市政府听取意见并报请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六)公布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报刊、网络公布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结果。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范围、口径、时间,据实报送考核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存在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情况的指标,一经查实,一律按零分计算,并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查询意见,各地要及时答复。
第八条 建立奖优罚劣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对考核结果排名前5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排名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市,将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逐级开展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评分办法 |
创建实绩
(50分) |
- 1、 城镇住房保障指数(6分)
- 2、 宜居社区指数(5分)
- 3、 环境综合治理指数(6分)
- 4、 绿色开敞空间指数(6分)
- 5、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指数(6分)
- 6、 交通便捷指数(5分)
- 7、 文体设施指数(4分)
- 8、 节能减排节地指数(4分)
- 9、 基本社会保障指数(4分)
- 10、 治安维稳指数(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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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一 创建实绩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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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保障
(20分) |
- 1、 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分)
- 2、 创建工作计划和措施(3分)
- 3、 创建工作经费保障(4分)
- 4、 创建工作宣传效果(3分)
- 5、 创建工作注重城乡规划引导(4分)
- 6、 创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成效(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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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二 组织保障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 |
公众和专家
满意度
(30分) |
1、健康度(6分)
2、舒适度(5分)
- 3、 便捷度(4分)
4、安全度(5分) |
详见“附件三公众问卷调查测评表” |
1、环境综合治理(2分)
2、绿色开敞空间(2分)
3、基本公共服务保障(2分)
4、交通便捷(2分)
5、文体设施(1分)
6、建筑节能(1分) |
详见“附件四专家实地考察测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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