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近日签署颁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注册,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同时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办法》强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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