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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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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 2007 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经济

100

6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30

7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30

78

专业工程
管理与实务

房屋建筑

均为 160

均为 96

公路

铁路

民航机场

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

电力

矿山

冶炼

石油化工

市政公用

通信与广电

机电安装

装饰装修

建筑工程

矿业工程
机电工程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 1 月 15 日 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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