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
120 |
72 |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
140 |
84 |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 理论与相关法规 |
100 |
60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
100 |
60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
100 |
60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09年1月9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