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师
建造师
造价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执业注册 > 综合信息
综合信息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的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注字[2008]110号
浏览次数:2694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事业、环卫、园林)局、房管局:

  现将《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的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 00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
在粤注册执业的试点管理办法

  为落实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办法》,制定本试点管理办法。

  一、申报注册条件

  (一)取得香港规划师学会与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互认《证书》;

  (二)受聘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一个经工商登记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二、申报注册程序

  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注册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撤销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进入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 www.gdzczx.com )登录“香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再将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系统上报),报送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地址、咨询电话见注册管理系统 ) 。

  (三)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注册申报材料后,由广东省建设厅审批。对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申请变更注册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审批完成后进行公示,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核发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香港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城市规划师在粤注册证书》( 以下称《注册证书》) 。

  三、申报注册期限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获得资格互认《证书》三年内申请初始注册,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需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注册应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册

  1. 本人填写的《香港专业技术人员在粤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系统上报);

  2. 香港规划师学会与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互认《证书》复印件;

  3. 香港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4. 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 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6.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提交以上复印件时,须同时提交相应的原件核验,原件经核验后退回(下同)。

  (二)延续注册

  1. 本人填写的《香港专业技术人员在粤注册城市规划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2.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 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4. 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5.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1. 本人填写的《香港专业技术人员在粤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系统上报);

  2. 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

  4. 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5.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五、撤销注册

  (一)获准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香港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广东省建设厅撤销其注册,公告并收回《注册证书》。

  1.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受刑事处罚的;

  3. 死亡或者失踪的;

  4. 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 聘用单位、当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撤销注册报告;

  2. 广东省对报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决定撤销注册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并进行批准撤消注册前的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告并收回《注册证书》。

  六、申报时间

  申报注册的材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

  七、注册费用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 [2000]839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103 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4]87 号)的规定执行。注册费收费标准每人 50 元人民币。

  八、执业

  (一)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香港居民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

  (二)香港居民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接受当地建设行政机关和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九、继续教育

  获准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香港居民,应按规定参加内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课程与学时要求。

 
    
关于网站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络服务 | 保密协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主办: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 粤ICP备15088633号-号
Copyright 2003-2025. 电话:0754-885721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