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考[2009]3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2号),现将我省的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全省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5月18日9:00—6月19日17:00。
全省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 www.gdkszx.com.cn )进入我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交费及报名确认
各市交费及报名确认的办法、时间、地点由各市人事局考试机构决定后公布。
省直报名点采用网上交费方式。考生全科成绩合格后按网上公布的时间提交报名表及相片等相关资料, 届时省人事考试局将以手机短信方式提示各位考生 。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报名资料先行审核。考后收到省人事厅(或省人事考试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文件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 合格人员 报名资料送省人事考试局进行复核。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 试 时 间 |
科 目 |
10 月 24 日 |
上午 |
9:00 — 11:30 |
城市规划原理 |
下午 |
2:00 — 4:30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10 月 25 日 |
上午 |
9:00 — 11:30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下午 |
2:00 — 5:00 |
城市规划实务 |
三、考试方式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城市规划实务》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监考老师须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在专用答题卡按题号在指定答题区域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主考场设在广州,深圳设立分考点。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 www.gdkszx.com.cn )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证书发放方式
各市考生证书由所在市考试机构负责发放。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可选择“证书速递”服务(由快递公司向考生收取快递费用),也可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
(四)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文,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客观题每科60元,主观题每科120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按照粤价函〔2001〕237号文的要求,按比例上交考务费至省人事考试局财政专户。届时,省人事考试局将向各市收费单位寄发“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五)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及考试大纲的征订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考生可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 www.gdzczx.com )查询有关事项。
附件:1.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2.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略)
3.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4.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5.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略)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分全部科目考试和免试部分科目考试。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4科”)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的条件
在1999年6月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部分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的考试:
1.1987年(含1987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时间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
二、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自行用A4纸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首次报考和续考考生都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 符合免考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3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 称 |
29.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
2. 考二科 |
01 |
城市规划师 |
3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4 |
城市规划实务 |
4. 考四科 |
01 |
城市规划师 |
1 |
城市规划原理 |
2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3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4 |
城市规划实务 |
说明 :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对应上表级别、专业与科目代码“填表”。
2.上表内容与现用全国统一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对应一致。
附件4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5 月 18 日 9:00 至 6 月 19 日 17:00 |
全省网上报名系统开通,受理考生网上报名。各市交费确认的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后公布。省直考区实行网上交费确认。 |
6 月 19 日前 |
全省完成报名确认工作 |
6 月 29 日前 |
各市报送报名数据库、汇总表 |
9 月 14 日前 |
安排考场、上报试卷预订单、制作准考证 |
10 月 8 日起 |
考生自行打印准考证 |
10 月 24 、 25 日 |
考试 |
12 月 5 日前 |
完成客观题阅卷工作,上报成绩信息并注意接收下发的主观题成绩信息 |
12 月 25 日前 |
公布考试成绩 |
各市收到省人事厅或省人事考试局下发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 |
各市报送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报考材料和报考资格初次审核情况报送省人事考试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