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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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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 2009 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数据统计分析,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级别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一级注册建筑师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90

54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100

60

建筑设计

160

96

建筑结构

140

84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20

72

建筑材料与构造

120

72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85

51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100

60

场地设计(作图题)

100

60

二级注册建筑师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100

60

建筑结构与设备

100

60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100

60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100

60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 2009 年 10 月 25 日前 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各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 00 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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