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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粤建公告〔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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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我厅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相关承接部门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1.将“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下放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事项下放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实施。



3.将“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事项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下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实施。



4.将“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审批”事项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下放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5.将“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下放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



(二)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1.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



2.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销注册”事项委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销注册”事项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行政职权后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实施。



3.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除外>核发、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核发)”事项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



4.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除外>核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核准)”事项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



5.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委托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实施。



6.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事项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实施。



7.将“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事项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实施。



二、交接日期



2017年7月28日起,由承接部门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日前我厅已经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承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承接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我厅的名义实施,我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委托职权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接部门自行承担。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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