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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工程勘察资质(包括:综合类、专业类、劳务类)的新申请、增项、换证、晋升、转正。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及劳务类资质由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工程设计资质(包括:行业资质、设计类型、主导工艺)的新申请、增项、换证、晋升、转正。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余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及其余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专项工程(消防、装饰、智能、轻钢、幕墙、环保)设计资质的新申请、增项、换证、晋升、转正。装饰专项工程甲级由建设部审批,乙级资质由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其余专项工程(环保、消防、智能、轻钢、幕墙)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建筑法 》第十二、十三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八条;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93号令);

  2、《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

  3、《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1999]9号文);

  4、《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公通字[1997]60号文);

  5、《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9号文);

  6、《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 》(建设[1998]194号文);

  7、《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0]126号文);

  8、《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0]126号文);

  9、《 国家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和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开供查询。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件一份(首次申报单位可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下载申报软件,申请表及电子文件均由软件生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证明,企业章程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5、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证书(须加盖注册章)、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申请转正资质除外);

  6、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的社保或人事关系证明或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7、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退休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的返聘证明和退休证复印件;

  8、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的证明;

  9、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0、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

  11、申请晋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交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注:新设立企业申办资质不需要第9、10、11项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属地级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原件,省直属单位由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核查原件,并签署意见);

  2、由建设部审批的各类资质,省建设厅进行初审,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环保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建设部审批;

  3、由建设厅审批的各类资质,省建设厅进行审查,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环保等方面的资质,由省建设厅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进行审核。

  4、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

  联系电话:020-8313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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