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规定。 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和广东建设信息网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二、三、四级资质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申请材料(资质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申请暂定资质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验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 联系电话:020—8313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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