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他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馆建筑、宗教项目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方案设计申请;
2、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3、设计方案及基础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组织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建设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 联系电话:020-8313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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