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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行政许可
国家和省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2、《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材料:
  
  (1)《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未作出具体安排的建设项目,应随表一并提交具备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一份,并应由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或初审)意见;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待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各一份;

  (3)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如环境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或其它特殊要求);

  (4)建设项目拟选地点的规划依据,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文本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规划图纸。规划图纸需标明拟选址用地的区位,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5)1/1000-1/5000拟选址用地的地形图,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2、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材料:
  
  (1)同审批制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材料的第(1)项;

  (2)说明该项目属于核准或备案制管理的证明材料一份;

  (3)项目申请报告有关材料一份(其内容及编制要求,按照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7)同审批制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材料的第(3)—(6)项。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下同)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按照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选址规划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要求,做好前期审查工作,就《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
  
  3、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出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
  
  4、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在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省建设厅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相关材料。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作出同意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八)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
  
  联系电话:020-8313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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