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级及以下企业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规定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件; (点击下载) 2、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原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手册;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的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近3年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 10、企业经营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17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